Why Promote Disability Inclusion?

為何要推廣傷健共融?

每一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擁有各自的喜好、想法與感受。殘疾並不代表能力的缺失,而是人類多元面貌的一部分。無論是殘疾還是健全人士,每個人都具備不同的優點和才能。只要擁有合適的環境和機會,殘疾人士都能夠和所有人一樣,在學習、藝術、運動等不同領域中發揮所長,並為這個世界帶來美好與進步。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殘疾人士仍因社會上的有形障礙與無形偏見,失去了平等參與的機會。正因如此,「傷健共融」的理念顯得尤為關鍵。深入了解並推動「傷健共融」,是保障每個人都能享有平等權利、建設共融社會的重要一步。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殘疾人權利公約 (CRPD)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所有人的固有尊嚴和價值是平等且不可剝奪的,這也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公約》指出,殘疾是一個不斷演變的概念。殘疾並非僅源於個人的身心狀況,而是個人的「傷殘」與「社會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的結果,導致殘疾人士無法平等地參與社會。《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士能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殘疾人權利公約》於2006年12月經聯合國大會中通過,2007年3月開放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是首批簽署公約的國家之一。《公約》在2008年5月起開始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同年8月1日向聯合國交存中國公約批准書後,公約於2008年8月31日起,正式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香港作為公約的一份子,有責任履行公約的內容。社會各界亦應共同實踐公約,合力創造一個無障礙的社會,讓殘疾人士能平等地追求自己的生活,不受歧視,充分融入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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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殘疾歧視條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DDO)

《殘疾歧視條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而制定的法例。

該法例可以保障殘疾人士在以下範疇免受歧視:

(i)僱傭、
(ii)教育、
(iii)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iv)進出處所、
(v)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vi)會社及體育活動的參與,以及
(vii)政府的活動。

此外,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亦受保障,包括其配偶、家人、親屬、照顧者等,以及與其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等的人。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另一人有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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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lusion: Leave No One Behind

共融:不讓任何人被遺下

從《殘疾人權利公約》到《殘疾歧視條例》,國際社會和本地政府已經在制度層面上為保障殘疾人士的權利奠定了重要基礎。然而,要真正實現共融社會,不能單靠法例的約束,更需要社會大眾從心出發。我們不僅要消除環境上的有形障礙,更要打破觀念上的無形偏見。只要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多一份同理與尊重,便能讓每個人都有機會發揮所長、貢獻社會,攜手邁向傷健共融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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